今天看了韓劇愛在哈佛,其中一個橋段是說,女主角是個醫學院學生,在打工地方幫一個顧客緊急做氣管切開術,結果遭到學校處以停學處分,原因是:

醫學院的學生,沒有醫生執照,是不允許從事醫療行為.』










::救人一命罰5萬 醫界不平::

日前北市中心診所傳醫療糾紛,一名具有高級心臟救命術執照,卻不具醫師執照的值班醫師,為患者進行急救。 因家屬跟醫院發生醫療糾紛,向北市衛生局投訴。衛生局官員調查後,檢舉這名值班醫師違法。

檢方認其違反醫師法,但審酌被告動機與犯後態度,認為被告所為,其情可憫,因此予以緩起訴(註一)處分,僅科以罰金5萬元。

同一天內看見這2個醫療糾紛故事,突然想著,萬一有一天helenna也遇到這樣緊急的事情,到底該不該挺身而出,救是不救??

高級心臟救命術(Advanced Cardiac Life Support,包括心肺復甦術CPR電擊療法),需有醫護背景者才能參加.既已取得此高門檻證書,當然有救人的能力和權利,不然急救加護醫學會等全力推動這些課程有何意義?以醫院場所為例,儘管是醫生密度最高的地方,總是也會有醫生在第一時間內顧及不到的地方,如一些醫技單位(eg.放射科,檢驗科,胃鏡室..etc)甚至是一些非醫療等公共開放空間,如走道,餐廳.一個人若突然發生休克昏迷時,黃金時間3-5分鐘,擁有CPRACLS證書者,將是最能夠馬上挽回病患生命的第一線人員.因此,醫院都會要求醫院人員定期參加CPR課程訓練.甚至醫院評鑑時,列入此項CPR技能為評鑑重點之一.

消防署中的救護技術員,要接受EMT(初級),EMT2(中級)(ACLS+ETTC),or EMTP(高級)的救護課程,但是ACLS+ETTC大部分課程中所學技術,eg,插管+給藥+氣切+插胸管等,均屬於侵入性醫療行為,需要在醫師指導下才能執行.急救現場不能貿然實施,最後還是要將患者交給救護車119送醫.

社會上也是鼓勵一般民眾盡量能習得此技能,以備不時之需,在合格醫師到達之前,搶救這生命黃金時間,提昇緊急病患到院前存活率.既然認同CPR的重要性與必須性,那北市中心診所這名值班醫師何罪之有?擁有CPR證書or ACLS證書者,當然理應不需具備"醫師執照"才能從事該項醫療豁免權.否則,拿到這張證書有何屁用??!這不啻表明了我們都在接受"預謀犯罪訓練"嗎?

根據緊 急 醫 療 救 護 法 第三條規定,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,擅自執行醫療業務,是要吃上官司的,但某些人例外,包括醫學院校的學生、畢業生,及護士、助產士、醫事人員,和所有臨時施行急救者,都不受此法條所限

根據醫師法第四章第二八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,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,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,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。但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
一、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,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國內醫學院、校學生或畢業生。二、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士、助產士或其他醫事人員。三、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。四、臨時施行急救者。

如果按照這個檢察官所認為的,只有具有醫師執照者才能救人生命,那麼請問,兩個同時需要急救者,一個醫師要來個"孔子下山來點名..."點到者才有機會拿到生存權?另一個就只好嗚呼哀哉??!緊急救命術的定義不就是在搶生與死的一瞬間,哪有保證生的品質,保證病患醒過來一定就跟平常一樣活潑亂跳,一點問題也沒有?華陀再世也沒這般神,若是這樣,guess上帝才有辦法展現神蹟吧!!




::參考資訊::

119到院前,救護夠快夠強嗎?


本文瀏覽人氣:
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om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